律师介绍

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成功案例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摘要:我们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赔偿,赔偿一般都是支付货币的模式来进行,不仅如此,当事人还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是很多受害人所忽略的赔偿。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致使相对人遭受精神痛苦而给予经济赔偿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行政相对人想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三个方面来源:

  1、行政相对人因人身权遭受侵害而造成的心理上的损害。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以暴力殴打造成相对人的损害,使之残疾,不仅造成相对人肉体上的伤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带给其不可弥补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暴力殴打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应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小编认为,执法人员之所以能够侵害相对人权益,是因为其身份为其提供了机会,同时国家也疏于监督。相对人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都是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也都是客观存在的,故给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的。

  2、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财产的毁坏、灭失,使相对人因财产的不可恢复而造成其精神上愤怒、焦虑的情绪。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给相对人的财产权实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虽然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有财产上权利和利益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进行赔偿,但却把造成的精神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有悖《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目的。

  3、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心理上伤害的其它情形,如侮辱、诽谤等行为造成其感情上的损害,使人产生绝望等不良情感,虽然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随着人权理论及社会公平负担理论的发展,特别是人们对精神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格尊严同样需要法律的认可和实质保护,所以不仅在民事侵权领域,行政侵权领域同样应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