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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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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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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合作开发房地产

  摘要:房地产开发有讲究,不能太马虎,该具备的条件和手续还是要齐全的,下面跟着大连房产纠纷律师去看看设立过程是怎样的吧!

  (一)怎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必须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那申请设立登记。

  2、如果想要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事业或者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问题

  1、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2、划拨地转让。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划拨地合作开发,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一方有资质,合同有效。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5、合作方均无资质,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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