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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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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少老百姓总是会觉得行政机关的一些执法行为是滥用职权,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但又不去维权,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其不知道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议。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并不是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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