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范围中特殊情形的认定

  国家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其包括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形

  第一,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