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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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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的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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