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行政诉讼

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

  据8 月26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浙江省玉环法院近日在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结束后,向该案中出庭作证的四位证人支付了误工费、交通费等。证人领款时说, “接到法院通知书,得知出庭作证还可以领取误工费,觉得新鲜。我们打官司误工费有了保障,以后我们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会更高”。 长期以来,出庭作证在我国被设计为知情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这在三大诉讼法里都有具体体现。然而,这项由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却在实际生活中演化为了“橡皮 筋”,证人出庭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分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不外乎传统观念、执法环境等,而关键其实还是证人权利保护的缺位。 在法治国家,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统一体,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时候,也要为其设定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只赋予义务不给予权利同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一样,都是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从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查明案件真相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将出庭作证设定为一 项法律义务。但是,公民出庭作证承担的是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受损的不利后果,其不仅要因此损失一定的工资、奖金和劳动收入,额外支付出庭交通费、住宿费 等,而且还会受到人身威胁。法律在设定这种讲究付出的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就应当完善相应的补救性权利。而赋予出庭证人经济补偿等权利,让出庭证人失有所 得,则无疑是一项弥补证人出庭不利后果的制度关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经济补偿权等被法学界公认为是证人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但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范笼统模糊,整个法律对证人权利的设定存 在严重欠缺,出庭作证也因为缺乏补偿措施而被人们认为是“费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客观上阻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玉环法院向证人支付出庭费,把证人应有的权利纳入了司法实践操作,无疑是刺激证人出庭作证的承诺性举措。然而,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这种带有个案性质的“新 闻”。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根本途径,应当是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机制,通过立法赋予证人应有的权利,其中不仅单是经济补偿权,还应当包括人身受特殊保护 权、身份保密权、公务不受影响权、控告权、作证豁免权等。因为,这不仅是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需求,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个体权利的内在要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