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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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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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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1、预售人有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预售人将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预先销售给承购人,其负担了在约定的时间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且该项义务是预售人的主义务。商品房预售人承担的是一种远期义务。

  2、转移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

  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是买受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标的物移转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所有权。预售人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承购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交给承购人。

  3、瑕疵担保责任

  预售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当担保所移转的商品房权利的完整性,并依一般人的观念或当事人的观念所享有之品质、价值、功用。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前者表现在商品房的质量或式样价值的完整性;后者体现为预售人转移的房屋上不能有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其他的债权。

  4、检验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承担检验的义务,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并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情况在检验期间内通知给出卖人,逾期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商品房预售是由预售人在房产建成后向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验,获得批准后才能够移转房屋所有权。

   5、商品房预售人的从义务及附随义务

  商品房预售人享有告知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事项如果发生变化,当事人负有告知预购人的义务。在期房建设过程中,如果因为城市规划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设计等原因,导致预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坐落、朝向等发生变更,预售人应及时通知预购人,预购人可以据此作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预购人。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在交付占有和移转所有权的同时应当移转有关商品房建设的有关工程说明书,在不明时有解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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