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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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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对商品房预售来说,由于销售时该商品房尚未建成,此时因标的物不存在,则于其上也不可能成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可能产生现实的该房屋的物权变动问题,但是该商品房终究会竣工,那时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均会实现。既然房屋所有权终有实现的可能,则在其确实的实现之前,预售人就有将其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可能,而预购人是无法通过现实物权登记办法来控制预售人的处分行为的,因此就需要设定一种制度来进行充分的救济,这在大陆法系的有些国家和地区是采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性质属于预告登记,或称预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或预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预告登记是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日本民法称为假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79条使用了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登记的权利是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内容是在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一经预告登记,预购人的请求权便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售人如果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由于预购人的预告登记在先,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故预告登记使合同债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债权物权化。在预售登记作出以后,将使预购人取得对未来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期待权,只要预购人履行完毕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便应当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期待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预购人办理了登记手续,从而对期房的买卖进行了公示,因此这种期待权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办理了预售登记以后,预售人不得将期房进行一房数卖,否则,预售人违反房屋预售登记的内容所作出的处分房屋权利的行为无效。

  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主要在于使预购人取得如下权利:第一,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通过预先登记,预购人取得了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特定的商品房的权利。所谓特定不是指整栋大楼,而是指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的房屋。如果没有预售登记,也没有办理按揭,预售人即使已经交付了房屋!预购人享有的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合同债权。这种权利因很难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通过登记的方法预先予以公告,从而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该项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二,期待权。即通过预售登记,将使预购人取得对未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待权,只要预购人履行完毕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便应当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期待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预购人办理了登记手续,从而对期房的买卖进行了公示,因此,这种期待权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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