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征地拆迁

如何避免动迁房买卖纠纷

  拆迁房的买卖数量近些年不断地增多,由于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导致过户时候,产生的纠纷和问题还是比较多的。那么如何避免动迁房买卖纠纷?下文大连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避免动迁房买卖纠纷?

  拆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1、购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

  2、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关键,约定要尽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交易过户、税费承担、户口、抵押、违约等条款要尽量全面。

  4、违约条款的设定,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违约金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在违约条款的设置上一定要重视。

  动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故应经合同征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应为无效。

  (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

  (4)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5)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6)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