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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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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处理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正在大量被征收,被征收的土地应该给予农民怎样的补偿呢?农村土地征收因补偿款而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解决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

  征地补偿纠纷处理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依照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类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应当如此分配:

  1、原告是被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当对是否具备该集体成员资格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本集体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事实进行举证。

  2、被告是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并证明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为被告在作出分配方案时,其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资料都掌握在被告手里,原告无法举证。

  (二)对被告做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1、首先看其是否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到会人数是否过半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做出决议的表决人数是否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即程序性审查。

  2、审查“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相抵触,是否具有侵犯原告及本集体其他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况。(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通过审查,若《分配方案》程序违法,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或其内容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均可判决撤销或予以纠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依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如我庭在审理杨永财等七户诉王家山村一组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七案中,对王家山村一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作出杨永财等七户新入户村民与原住户村民不同等级、差别对待的作法予以纠正,判决杨永财等七户享有与王家山村一组原住村民同等的分配待遇,即判决了每个原告应分得的具体份额。

  由于此类案件矛盾容易激化,涉及众多村民群体利益,十分敏感,因此,应当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与协调,加强村组、乡镇基层民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力度,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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