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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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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现行的征地程序必须要明确

  屡屡出现暴力拆迁的原因究竟在哪里?究竟应该如何改革现行农村征地制度?特别是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应该有怎样的协商程序?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就征地制度改革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专访时说,面对复杂的征地矛盾,重点应该放在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上,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总的原则应当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认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病在于:一、征地范围过宽,违反宪法;二、征地补偿过低,损害农民利益;三、征地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不当,被征地农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同样损害农民利益。对此已有社会共识,问题在于如何改,还有不同意见。

  一般认为,征地拆迁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郑振源认为,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能不能全面开放集体土地入市、征地补偿能不能到位。集体土地如果能全面开放入市,征地才有可能缩小到仅限于《宪法》规定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内,否则就不能缩小。如果征地补偿到位,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对补偿费能取得合意,被征地者就不会计较土地征去以后做什么用途,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公共利益”就可以用例举法去界定,例举若有疏漏,再用个案判定法作补充。

  郑振源认为,被征土地、房屋等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由独立于政府、当事人双方都信任的估价机构来决定。被征地户要价过高,超过市场价,达不成协议时,要提交中立的法院来裁决,而不是由当事人之一的政府来裁决。地方政府官员不按征地程序办事,强征强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院惩处。这样才能保证征地制度的公正性。

  现行征地程序是:市县政府拟订征地方案,经上级土管部门批准后,10日之内公告,45日之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意见;有争议的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郑振源认为,整个征地程序中一切都由政府决定,公示是有了,却缺乏征地当事人双方必须就产权转移取得合意(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规定。这是强征强拆之所以盛行的重要原因。

  现行的征地程序必须要明确为:在政府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明确规定有一“当事人双方签订征地协议”的步骤;在协议过程中征地与被征地双方有平等的谈判权;在征地协议中,写明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先补偿后交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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