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大连征地拆迁专业律师网 >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实践中,找行政机关办事或是被执法时,行政机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那么权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赔偿。不过,在申请赔偿时,可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但是具体在以下情况中可以适用:
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只是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
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还没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
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仍有异议的。
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总之,不管是出于上面哪种情况,其实只要确定跟行政机关只有赔偿问题没有解决的,那么即可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
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之后要走以下的先行处理程序:
1、先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违法性的途径如下: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2)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确认;
(3)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就是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一般会提供相应的赔偿申请书,书写时除了写明双方当事人,还要写明相应的理由和证据,证据即是具体的损害数额等。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