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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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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不履行行政复议会有处罚吗?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现实中偶有发生,很多当事人通常都不知道怎么办,更不知道其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罚,其实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是有相关的处置措施的。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该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时,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然而,理想虽然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申请人往往陷入复议决定撤销、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却得不到任何实际效果的怪圈。因为,纵观《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并没有对责令应当在何种期限内作出、责任承担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与之相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规定看,司法救济的强制力明显强于行政救济。并且,直接起诉也可以大大的降低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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