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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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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拒绝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怎么做?

  近些年,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多,行政机关的分工也日益细化,引起的行政纠纷通常会经过行政复议来维权,然而现实中仍有很多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复议结果一般有四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原作出机关(即被申请人),无故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是违法《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是其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机关不履行责令义务,或者责令后原机关仍然没有履行的,可以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二、直接起诉原机关。对于第一种方式应当没有问题,但是第二种方式是否为法律所允许,仍值得研究,即复议后是否还能诉讼?即使能诉讼,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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